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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侦查人员持续对单位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进行扣押可否向其单位控告?
    发布时间:2018-01-25 09:58:54  浏览:1619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公司涉走私,侦查机关当时来人搜查,后来冻结了我们的公司账户,还将我们的现货拿走了一部分,现在案件被撤销,但是海关人员不还回我们的货物,请问一下我们可否对其行为进行控告,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侦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可对侦查人员作出的不当行为,如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可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延伸阅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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