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公司涉走私,侦查机关当时来人搜查,后来冻结了我们的公司账户,还将我们的现货拿走了一部分,现在案件被撤销,但是海关人员不还回我们的货物,请问一下我们可否对其行为进行控告,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侦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可对侦查人员作出的不当行为,如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可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延伸阅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