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海关发了稽查结论通知书,要求我们更改税号补交税款,并可以以60日内复议。但是现在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过期了,我们不想通过法院解决,请问还有复议的机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企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你所述情况,如果涉及报关单撤销或修改、海关补征或追征税款,可以待后续海关行政行为作出后,以后者为复议、诉讼对象,同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