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因商品编码申报事项对海关的稽查结论不服,已海关法规处提出行政复议,请问我司能否要求查阅海关作出稽查结论的依据和相关材料?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行政法律救济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延伸阅读: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
(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四)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六)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