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水客走私案件的当事人被海关取保中,他们查到手机里的电子账后已经计核过偷逃税款,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现在又收到一份计核证明书,内容有变,数量有增,请问一下,这种证明书出了一份后可以再行修改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对该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重新或者补充鉴定的,可以重新或补充鉴定。
延伸阅读:
“第十二条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由原送核单位向出具《证明书》的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交《送核表》并附书面说明。海关计核部门接到要求补充核定的《送核表》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