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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清楚是仿真枪帮忙携带入境构成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8-03-23 10:08:55  浏览:1289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一个外籍人士受朋友之托,携带两支仿真枪入境,被海关查到,经鉴定为“枪支”。外籍人士称其朋友说要送给国内小孩子玩的玩具,他也不知是仿真枪,更加不知是“枪支”。请问不清楚是仿真枪帮忙携带入境构成走私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本案而言,首先此外籍人士是否有走私的故意,两盒“玩具枪”是不是必须向海关申报的? 其次,139号文虽然规定“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仍然留有余地,即可能受蒙骗的除外。


    延伸阅读:

    关于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情形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比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性文件规定“关于走私特定物品的认定。走私特定货物的犯罪,行为人除了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外,主观上还必须明知走私的对象是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特定物品。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既要防止客观归罪,也应当认真审查分析行为人的辩解。足以认定行为人有走私故意,但确实不能认定其明知走私是特定物品的,一般可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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