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加工贸易
    保税货物因火灾遭到损毁还要补税吗?
    发布时间:2018-04-19 10:00:38  浏览:4262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凭几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进口了几批电子零配件,前天因保税仓库失火,损毁了大半,请问还是否要向海关交税?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并重新发布)第九条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视其受灾情况予以免税核销或对残值进行补税;其他情形的,均不免除补税的业务。


    延伸阅读: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