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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化验时取样容器不合规导致样品污染可否申请重新化验?
    发布时间:2018-05-10 11:23:55  浏览:2022次

    问题描述:海关认为我司进口化工产品归类不对,对我司产品取样化验,结果与另一编码相符,但我们发现这个体现在纯度上,我们找第三方机构化验的结果一直稳定,且纯度较高,后来打听到,海关当时取样的两个容器中一个包装容器可能系循环使用且没有清洗,导致现在的货验结果差别大,请问一下我们可否申请重新取样化验?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海关化验工作制度(署税发〔2008〕511号)第十八条,海关取样应使用洁净容器或物料包装对样品进行包装,如出现此情况,贵司可以向海关申请重新取样化验。


    延伸阅读:

    “第十八条 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方法、取样量应与送验目的相适应。

    海关取样时,应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协助。对取样有特定要求的,应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专业技术协助。取样应使用洁净容器或物料包装,在包装容器或样品上贴注标签(样品标签式样见附件1)的同时,需在包装容器的封口处施加经双方签字的样品封条,当场封存。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另一份留存海关备查。海关关员在取样时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

    --海关化验工作制度(署税发〔2008〕511号)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取样,当场封存样品,同时填制《取样记录单》。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另一份留存海关备查。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过“海关化验信息管理系统”将复验申请转送海关化验中心。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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