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因为进口的货物被鉴定为是固体废物,海关缉私局立案并要求马上退运,退运前必须交保证金100万,说是办案需要。可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也就大约100万,请问这种要求有什么标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不构成走私的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的上限是货物价值30%且不超过100万元。对有违法嫌疑的货物,海关虽然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货物等值以下担保的权力,但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远远超过可能承担的法律义务的担保的,应当视为不合理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
延伸阅读: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复议审查中的体现
“第七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二、涉案担保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三、不涉申报不实的无证到货处罚幅度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