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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已经放行,海关还可以要求补交税款吗?
    发布时间:2018-06-07 11:53:10  浏览:3288次

    问题描述:您好,去年我司申报了几批化工原料进口,已放行好几个月了,现在海关要求补税,请问海关这么做是否符合规定,有明确的依据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有关法律依据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


    延伸阅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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