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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向海关瞒报运费、保险费构成走私罪吗?
    发布时间:2018-06-14 12:40:07  浏览:2669次

    问题描述: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上周老板问我如果我司进口的货物不向海关申报运费、保险费,可以节省多少税。我就给他算了一下。然后,他让我去了解一下这样做如果被海关查到了有什么法律风险,只是补税还是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向海关伪报、瞒报完税价格(如修改贸易方式等)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延伸阅读:

    一、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二、相关案例《一不法公司伪报成交方式走私被判刑》(海关总署官网)

    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国际贸易中伪报成交方式的走私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天津三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三祥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公司总经理王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从即日起生效。

    据悉,三祥公司是天津一个从事多种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小型公司,该公司2002年到2004年间在进口日本旧钢轨过程中,为牟取暴利,竟然打起国家税款的主意。谙熟国际贸易知识的总经理王岩经过认真分析,决定在成交方式上做手脚,随后该公司在与日本商人谈判过程中,以FOB(船弦交货,不包括运费)的成交方式签订了合同。但等货物到达目的地京唐港后,在向唐山海关报关过程中,王岩却指使公司人员将成交方式伪报为CFR(成本加运费),从而达到瞒报价格偷逃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目的。通过这一手段,该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连续从日本进口旧钢轨12票,共计15039吨,瞒报运费达人民币1869231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63111元。

    2004年6月,石家庄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通过对海关通关数据信息的研究分析,发现三祥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蛛丝马迹,通过艰苦而缜密的调查,最终破获了这起高智商的走私犯罪,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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