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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海关也要追征三年税款吗?
    发布时间:2018-06-25 09:42:31  浏览:1555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进口的汽车零件在放行之后,海关说因涉及关联关系,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要对我司追征三年税款,请问如果我司的确存在关联交易的话,海关必然会征收三年税款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关联关系交易并不必然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这需要企业作出合理解释;如果存在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情况,也不必然追征三年。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交易仍然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条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以及海关追征税款的前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作了明确规定。


    延伸阅读:

    “第十八条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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