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本公司长期一直按同一税号申报进口的货物,前几天接到报关行的通知,说海关抽检发现税号申报有问题,送化验中心化验后,海关称有留存我公司10年前的一份化验报告书,当时相同的货物是归入另外一个税号。海关因此认定我公司有意错报商品编码,还说我们公司自己的报关资料,自己应该保管并清楚怎么回事。但实际上,该货物进口申报的各项申报要素都是如实申报的,而十年时间人员流动,部门变更,我公司也确实不知道十年前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化验结果。请问,海关这种认定是否成立?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企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的期限,是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海关10年前曾经向你司书面具体告知过相关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的,不能推定企业知道10年前的报关业务资料,并以此为由认定企业存在税号申报不实的违规。
延伸阅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在《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