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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主提供了真实的成交价格给代理公司还会涉嫌走私吗?
    发布时间:2018-08-01 11:22:13  浏览:1610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从国外进口宠物食品,进口报关事宜是委托一家代理公司代为办理,现在这家代理公司因涉嫌低报价格进口被刑事立案,我们公司当时都是给代理公司提供真实的成交价格,税款也是我公司交,请问我公司会涉嫌走私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构成涉税走私行为,主观上需满足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即“明知”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并且造成偷逃税款的后果。如果贵司向代理公司提供了真实的成交价格且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则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不应构成走私。


    延伸阅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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