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黄金出境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发布时间:2018-08-06 12:10:31  浏览:3351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位朋友携带了超量黄金出境,被海关发现,因涉嫌走私罪,人被拘留了,请问如果法院判的话,是按走私贵重金属罪,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按《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我国并不禁止黄金出口(经营者可以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出口),黄金不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即便构成走私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同时,黄金出口没有出口税,因此,即便构成走私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延伸阅读: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黄金出口许可证的规定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规定如下: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三、携带黄金出境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修订)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二)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如下:

    “二、限制出境物品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