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是没有通过环评资质的企业,去年借用别的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了几个柜PET瓶片,约150吨。今年三月初案发,我公司老板被海关缉私局给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了,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废物罪。我注意到,2018年5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口再生聚酯(PET)瓶片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问题的复函》规定进口高纯净再生聚酯(PET)瓶片不作为固体废物监管。那么,我公司借证进口PET瓶片是否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口再生聚酯(PET)瓶片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问题的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再生聚酯(PET)瓶片(FZ/T 51008-2014)》规定的A、B、C类各项性能和指标要求,不作为固体废物监管。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标准的PET瓶片因为其环境友好性较高,对于环境的不良影响较小,不再视为可用作原料的限制类固体废物,而是作为正常的商品进口。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再生聚酯(PET)瓶片(FZ/T 51008-2014)》规定的标准,那么就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你司积极收集涉案货物的相关指标,调查涉案货物是否符合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