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因为走私电子产品被起诉,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就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指控的走私事实本身,确实有些存在疑问的地方。请问这种情况,一审开庭时还能作罪轻辩护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例外情况之一是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我们认为,作为辩护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针对存在的案件事实疑点提出实事求是的罪轻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本质区别,不能仅仅因为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导致量刑建议不再适用。
延伸阅读:
“第二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