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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海关人员查封企业仓库需不需要列清单给企业?
    发布时间:2018-08-30 08:50:21  浏览:2109次

    问题描述:企业被海关查到涉及走私,海关人员来企业进行大清查后锁了我们的仓库,拿了钥匙就走了,现在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产,请问一下,他们如果是查封我们的东西需要列清单并给我们一份吗?


    中国海在律师网: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延伸阅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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