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朋友的公司因销售保税货物被认定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朋友也因主管财务和关务被当成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一审宣判后,公司提起的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公司又撤回上诉的,请问二审法院还会继续审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延伸阅读:
“第三百零五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