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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物品未申报是否属于走私行为中的“瞒报”?
    发布时间:2018-09-11 08:33:42  浏览:3178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有一个朋友因携带应税物品进境未申报被海关定性为走私,海关说他是主观上知道要申报而未申报就是“瞒报”,他就是放在自己的包中被海关查到了,没有做任何其他的隐藏,请问这就时“瞒报”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列举了几项走私行为,分别为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构成走私不单单要具有主观上是“明知”,还需要具有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隐瞒”海关的行为。未申报不等于瞒报,还需分析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欺骗”“隐瞒”海关的主动行为,例如,海关人员检查时的询问,行为人说谎,就是“瞒报”行为。


    延伸阅读:

    “第七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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