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走私出口废钢的问题,我朋友因涉嫌走私出口废钢被某检察院批准逮捕,请问一下检察院批准之后如果发现不妥,是不是就没有可能撤销逮捕的决定了?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院如果发现逮捕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因此,如果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逮捕决定存在错误,检察院理应予以撤销。
延伸阅读:
“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