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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海关计税价格与货物的实际价值不符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10-08 08:50:19  浏览:2446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近期某缉私局说我司涉嫌少报多进走私,并对我司涉嫌的偷逃税款进行了鉴定,但实际上我司进口的货物质量很差,尤其是少报部分,其价值很低,但海关使用的计税价格却很高,导致计算出的偷逃税款数额很高,请问像这种海关的计税价格与货物的实际价值不符怎么办?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如能确定成交价格的,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计税价格,如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按该《办法》第十七条确定计税价格。另外,如果贵司对海关计核出的税款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延伸阅读: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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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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