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因为前几年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核销方面的操作被海关认为走私,但是后来的走私偷逃税认定书认定我公司逃税达到500万,但是实际上我们认为没有这么多,理由是这部分料件涉及到的操作过程中,我们是交过税的,海关并没有扣除。请问这种情况,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院,我们要向法院提出来,还是要向原来办案的海关提出来?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你所述情况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偷逃税款的申请。
延伸阅读: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