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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的打印的电子邮件内容持有人签名就能作证据使用了吗?
    发布时间:2018-10-19 11:09:39  浏览:2180次

    问题描述:海关认为我司低报价格走私,将我司的电脑全搬走了,缉私局的办案人员将电子邮件打印出来要求我们签字,很多内容根本来不及核对,但又不敢不签,请问有我们的签名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走私的证据使用了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提取、保存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虽有持有人签名,但取证程序违法的,应予以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延伸阅读: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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