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案件海关计核时可否不列明货物原产地?
    发布时间:2018-10-22 09:40:31  浏览:1635次

    问题描述:公司内销了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的货物大米,被海关认定走私,在他们计核时,货物的原产地他们写的为不详,采用了最惠国税率,但实际上我们是从盟国家越南进口过来的,所以税率有很大差别,请问一下,我们可以申请重新计核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关计核部门作出计核结论,应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计核资料清单》应当包括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如贵司对计核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重新计核。


    延伸阅读:

    “第十条  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

    第十一条  《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核事项;

    (二)计核结论;

    (三)计该依据和计核方法要述;

    (四)计核人员签名。

    《计核资料清单》应当包括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

    第十二条  海关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由原送核单位向出具《证明书》的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交《送核表》并附书面说明。海关计核部门接到要求补充核定的《送核表》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