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携带禁止出境物品未申报,可以责令退回,为什么携带限制物品出境未申报,反而会定为走私没收携带的物品呢?这不是比携带禁止出境物品更重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同样的不申报行为,只要客观上没有藏匿、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情节,即使主观上都有不申报的故意,携带限制性物品不应当比携带禁止性物品的处罚更重。否则,不但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还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延伸阅读: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