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接到海关的稽查通知,但是前期自查已经发现有项进口货物的税号可能存在差错,还还没有主动向海关报告。请问海关发了稽查通知后,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再适用主动披露程序从轻处理了?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主动披露是指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对于海关已经发出稽查通知书,但是对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以外的主动报告事项,符合主动报告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线索特征,企业主动披露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
延伸阅读: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