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进口商品以在香港的分公司向国外采购,然后再进口到内地,香港的采购价格为到岸价,请问如果我们进口报关时直接报香港公司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贵司香港分公司如果并非独立或可忽略的法人主体,其向国外采购价格应当视同于贵司对外的成交价格,但是在进口申报时应当考虑到完税价格的构成要素,如实申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等。
延伸阅读: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