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个疑问,看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没有看到海关缉私部门侦办的走私犯罪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规定,请问这个管辖的规定是从哪里来的?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但是司法性文件对此有明确具体管辖的规定。具体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
延伸阅读:
“六、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注明:现行有效《刑事诉讼法》以第二十四条取代该第二十三条,条文内容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