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请问如果申请海关扣留出口侵权货物的话,要交多少保证金才行?货物价值100万就要交100万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你所述情况,如果相关权利未在海关总署备案保护,以依申请保护程序启动保护,需要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如果已经备案保护,以依职权保护程序启动保护,则提供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还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提供总担保的,除法定情形外,无须另行提供担保。
延伸阅读: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