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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成品内销要按料件提供监管证件吗?
    发布时间:2019-03-22 12:05:20  浏览:2394次

    问题描述:我司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成品内销时海关要求提交进口料件对应的进口许可证件,对于我们申请内销的成品国家是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的,请问内销成品时要求提交料件的进口许可证件,有这样的规定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时,按预期其成品是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至境外的,因此即使其加工生产的料件国家对其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加工贸易企业仍然可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其成品或料件申请内销时,则与加工贸易的预期相违背,此时就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口许可证件。


    延伸阅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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