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据说税委会发文要暂停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我知道去年已经发了一次,不知道今年这次有没有扩大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范围?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您所述的新文是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9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税委会〔2019〕1号)(下称“1号文”)这一份文件,根据此文件,相对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8〕10号)(下称“10号文”),其暂停加征关税的进口美国商品范围没有变化,只是因10号文的截止时间是2019年3月31日,1号文从2019年4月1日继续暂停加征。
延伸阅读:
“一、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二、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税委会〔2019〕1号)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