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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十万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吗?
    发布时间:2019-05-30 12:07:49  浏览:2267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相关规定,我朋友的公司因进口的货物有部分涉及到了珍贵动物制品被刑事立案,公司的副总也被拘留了,据了解,涉案的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大概在十万元左右,我听说如果数额不满十万的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请问是这样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此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是有条件的。



     

    延伸阅读: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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