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个人不服某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向处罚海关及其上级海关同时申请行政复议,请问一下,海关收到申请后会如何处理?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就同一事项向不同海关申请行复议,符合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并且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海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海关。
延伸阅读: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并且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告知的有关内容,并且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海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海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海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