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6月初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申报了错误的商品编码,该错误申报的商品编码被列入了对美加征关税的清单,导致我公司多缴纳了20%的关税,请问我公司发现之后可以向海关申请退回多缴纳的关税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规定,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但需要提交应予退税的证明材料。但是,你司在提出更改商品编码要求的同时,还应当评估因为税号申报错误所导致的其他法律后果(例如导致海关行政处罚的可能性等),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延伸阅读:
“第五十二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关税条例》
“第五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