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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计核税款时具体会适用哪一天的汇率?
    发布时间:2019-07-08 07:15:37  浏览:3410次
    ​问题描述:公司涉嫌走私被海关查到,现在计核时出现多个汇率但每月适用一个汇率,但具体查实际情况与计税说明不同,请问一下海关按月确定完税价格时会适用哪一天的汇率?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的相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




    延伸阅读: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

    “第二十八条  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

    (二)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

    (三)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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