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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庭审过程中检察院可否退回补充侦查?
    发布时间:2019-08-02 07:52:52  浏览:2330次

    问题描述:一起走私案件,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现辩护人提出案件中计核税率适用错误,检方也确认,请问一下,庭后检察院是否会要求退回补充侦查?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的相关规定,如计核过程需要重新鉴定,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延伸阅读:

    “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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