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因被作为货主涉嫌包税走私受到海关调查,缉私部门扣押了我司包税进口的部分机器设备,也扣押了我司从国内购买的与进口无关机器设备,请问缉私的做法合法吗,我们可以提出申诉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贵司对于缉私部门扣押与进口无关的机器设备,可以向侦查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延伸阅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