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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没有完成的是否无法申请海关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08 10:14:00  浏览:2918次

    问题描述:我公司的商标正在海关总署办理备案,现在备案没有完成,但是发现有侵权人仿冒我公司商标的货物就要出口,请问这种情况有可能向海关要求扣货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并不是获得保护的必须前提。在相关权利备案生效前,你公司可根据上述条例,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海关按照“依申请保护程序”实施保护。

     



     

    延伸阅读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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