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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涉税走私案法院判决追缴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5 07:48:45  浏览:2099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因涉及前几年的包税案件而被海关缉私部门侦查,老板及高管已经被捕,公司还被冻结了部分款项,请问以后法院判决时,除了罚金外,还要追缴吗,那么会追缴什么财产,追缴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而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法院判决追缴的范围包括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

     



     

    延伸阅读: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十三、关于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走私犯罪工具的处理问题

    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已经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送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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