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朋友因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律师给他申请了取保候审,但海关没有同意,之后检察院又给批准逮捕了,理由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请问这里“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是指什么?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延伸阅读:
“四、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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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