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案件逮捕时说的“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2 07:54:00  浏览:3347次

    问题描述:朋友因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律师给他申请了取保候审,但海关没有同意,之后检察院又给批准逮捕了,理由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请问这里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是指什么?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延伸阅读:

    四、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来办理。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