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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逃税不到30万元是否超过5年就不再追究?
    发布时间:2019-08-27 07:51:25  浏览:2758次

    问题描述:若干年前曾经在福建做石材生意,包税委托通关公司进口,价格是低报的,做了十几票后感觉不好做,少交的税款大概20来万,风险又大,就没有做了。现在听说那家公司2个月前被查,我大概6年前与该公司合作的,请问是否还会被追究责任?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法》,犯罪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如果你所述情况单纯是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个人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偷逃税款在10~50万之间,没有其它从重、加重处罚情节,亦没有其它导致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从最后一次申报行为结束起超过5年未被发现的,依法不再追诉。

     



     

    延伸阅读: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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