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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申报被发现携带禁止进境物品到底能否处罚?
    发布时间:2019-09-16 08:25:27  浏览:1984次

    问题描述:看到贵网发布的咨询问答,针对主动申报的禁止进境物品,称处罚没有依据。但是我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七条是明确规定这种情况是“可酌情处以罚款”的。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海关给予处罚也是执法有据,不应该存在疑问吧?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的问答现答复如下:

    一、您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属于海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于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进出境这一行为,行政法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罚内容。如果还有部门规章超出这一内容另行设定处罚,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无效规定。

    三、因此,您所述海关规章内容关于“可酌情处以罚款”的规定,是超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设定范围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规定。

     



     

    延伸阅读: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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