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因为低报价格被缉私查处,现在还在侦查阶段。已经进口在铺面里的货物,因为海关缉私也没有查封,店里的员工就按照成本价销售掉了,想着有些钱可以周转。请问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判决后认定销售的货物是走私货物,是否向买受人追缴?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规定,你所述情况,除了具有法定情形的4种情况应予追缴外,对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延伸阅读: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