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因为海关认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被海关处以没收货物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司提出行政复议后,海关说可以撤回原处罚决定重作决定,我们就撤回了行政复议。但是,昨天海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后,居然还是没收货物,罚款也从5万变为10万。请问这种情况,海关可以比原来处罚更重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现行规定,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但是并没有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对被处罚人更不利的处罚决定。这与经复议程序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要求是不同的。
延伸阅读:
“第七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以下情形外,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不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依法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查明新的事实,根据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需要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