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公司在自查时发现有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如果主动披露的话,哪些情形是比较明确的不予处罚的呢?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或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