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从同行处了解到,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主动向海关披露可以不被行政处罚,且不记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请问企业具体该如何向海关报告,向哪个海关报告才能算是主动披露?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