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从2018年以来,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加征关税,之后我国对从美国进口商品也加征关税,请问这种关税的性质是什么,是关税保障措施吗?有什么依据可供参考?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这种源于对方国家加征关税而采取的对等措施,在性质上属于报复性关税,不是关税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关税)。关于保障措施关税及报复性关税的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延伸阅读: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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