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符合免税条件,在地方政府申请到外资鼓励项目确认书后,是否意味着海关一定会给予免税待遇?是否会出现海关不予免税的情况?
中国海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相关鼓励项目确认书等材料,属于申请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具备该项申请材料是享受进出口货物减税或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属于充分条件,不等于一定可以获得海关签发的凭以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延伸阅读:
一、减免税备案:部分减免税申请需要在审批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减免税备案审核:审核结果有“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
“第八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三、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不受理审批
“第十一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