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本公司从国外进口造纸用纸浆。纸浆的形态有的是湿的分散状,但为了便于运输,更多是干燥后以卷筒或板状进口。现在海关认为不是纸浆,而是纸,要归入纸的税号。形态上看的确二者相近,但是各种物理指标根本达不到纸的标准,并且用途也确实是用来造纸的纸浆。请问这种情况,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加以区分,如何来说服海关?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有法定效力的归类首先是看税则条文。货品是“纸浆”,且不在该章税则条文注释的排除范围,亦不存在其它条文及注释另有明确的情况,就应当归入税则第四十七章“纸浆”相关品目。所以,到底是“纸浆”还是“纸”,是正确归类的前提。而决定这一前提的,应当首先看有无税则条文和注释明确。如果没有,就应当结合货品的公认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实际用途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