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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转运货物是如何监管的?
    发布时间:2020-01-20 10:15:55  浏览:3489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看好中转贸易,想在口岸区设立专门的转运货物仓库,请问海关如何界定转运货物的性质,对于转运货物海关如何监管,要注意什么风险?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广义上,转运货物包括所有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即现行《海关法》第一百条明确的所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狭义上,转运货物仅指上述条款中所界定的“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的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延伸阅读: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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